季德伟、王琳: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光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红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月28日起截止到2019年4月24日利息为77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www.hnsqxfy.hncourt.gov.cn)
承办法官:胡乔舟 电话:186*****
邮政编码: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