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刘海波的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已支付的30000元予以扣减;二、被告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上项借款本息之和,不能超过200000借款本金和以200000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7年1月1日起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三、驳回原告刘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54元,由被告王兰、朱玉慷、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玉慷户籍所在地、沈丘县航运物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