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中与被告王兰、朱长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宝中的水泥预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驳回原告陈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385元,原告负担29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