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志与被告王兰、朱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张学志的借款本金553100元及利息,其中153100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153000元借款截止到2018年9月15日利息53000元,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计算还清款之日;300000元借款截止到2018年12月12日利息238000元,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71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