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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学志与被告王兰、朱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1 14:50:14


        

王兰、朱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志与被告王兰、朱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兰、朱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张学志的借款本金553100元及利息,其中153100元借款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153000元借款截止到2018年9月15日利息53000元,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计算还清款之日;300000元借款截止到2018年12月12日利息238000元,其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学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71元,由被告王兰、朱长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兰、朱长利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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