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全(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郭卫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郭卫南与被告郭金全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卫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方式:0394-52881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郭金全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新安集镇郭寨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