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团结(身份证号:41272********)、王彩萍(身份证号:41042********):
本院受理原告吕玉红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玉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你二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法官,联系方式:0394-5288168。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网,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被告吕团结、王彩萍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沈丘县冯营乡吕集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