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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30 08:38:12


    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祖高、卢成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货款1227424.11元及利息,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利息以1227424.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偿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河南省恒丰造纸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1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67元,由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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