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义与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张振义的借款5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自2017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已支付的50000元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孙雷锋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孙雷锋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