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更(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夏林强诉被告周明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周明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林强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67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安街176号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