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磊人民币30000元;驳回原告赵建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你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赵志明户籍所在地。)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