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继(身份证号41302********。):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家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玉林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二分计算,自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何家继承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