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爱青(身份证号码:34122********):
本院受理原告杨泉礼诉被告戴爱青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泉礼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杨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临泉县鲖城镇戴老家村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