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彬:
本院受理原告靳虎与被告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徐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靳虎的借款9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 二、被告徐彬支付的上项借款本息之和,不能超过800000借款本金和以800000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徐彬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