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甲与其哥哥秦某乙在沈丘县老城镇北吴营行政村李庄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厮打,致使被害人秦某丙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秦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甲赔偿被害人秦某丙10000元,被害人秦某丙对被告人秦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处理情况
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秦某甲赔偿被害人秦某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秦某丙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第一,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案中秦某甲与秦某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秦某丙轻伤一级,侵犯了秦某丙的身体健康权。
第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第三,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被告人秦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秦某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二年,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减少基准刑25%,因此,判处被告人秦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