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甲因对沈丘县北杨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程某乙不满,多次信访。2019年3月12日程某甲电话联系沈丘县北杨集乡党委副书记王某某称其准备去北京信访,并提出如不想让其到北京信访就给其1万元钱。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又电话联系王某某称其现在就准备去国家信访局排队信访,并要挟必须由乡政府或程某乙先给其1万元才能不去国家信访局信访,回沈丘解决问题。经王某某与程某乙沟通后,程某乙先拿出1万元,通过乡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用微信转给了程某甲。案发后,赃款已退回,发还被害人。
(二)处理情况
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信访相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对被告人程某甲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案例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第一,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危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案中程某甲以去北京上访为由威胁北杨集乡政府工作人员程某乙让其给自己一万块钱,已侵犯了程某乙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主要表现出“敲”、“诈”、“勒”、“索”等方式。该犯罪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第三,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四,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信访相要挟,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有直接故意占有的目的。
综上,被告人程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案发后赃款已退回被害人;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本案犯罪数额为一万元,确定量刑起点为六个月,犯罪金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因此,对被告人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