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被告人焦某某猥亵儿童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30 10:14:38


(一)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焦某某酒后到柳某某(女,出生于2014年7月2日)家借装修工具,见仅被害人柳某某一人在家,焦某某以带其找家人为由,将被害人柳某某带到柳某某家尚未完工的楼房内,在楼房的二楼、三楼被告人焦某某抠摸被害人柳某某的阴部。

    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柳某某精神抚慰金70000元,被害人柳某某家人对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处理情况

    沈丘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采用摸下体的方式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关于其仅在二楼摸了被害人一下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家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柳某某家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焦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25条第(4)项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焦某某犯猥亵儿童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案例分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第一,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本案中被害人柳某某出生于2014年7月2日,不满14周岁,为未成年女孩。

    第二,猥亵儿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某在被害人柳某某家中抠摸柳某某的阴部,即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第三,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焦某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猥亵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焦某某酒后到柳某某家中,以带柳某某找家人为由将其带至柳某某未完工的家中并对其实施淫秽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25条第(4)项、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焦某某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焦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焦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345421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