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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一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7-18 10:09:53


(一)案情简介

    1.2019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北郊乡小辛营农贸市场内盗走范某某现金1300元。

    2.2019年1月12日夜里,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刘某某棉被一床,经鉴定,被盗棉被价值144元。

    3.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王某某现金3700元。

    4.2019年1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中医院病房内盗走曹某某现金1200元。

    5.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沈丘县康馨澜悦府小区内盗走张某某一辆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经物价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600元。

(二)处理情况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孙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判决生效后退赔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1300元、刘某某人民币144元、王某某人民币3700元、曹某某人民币1200元。

(三)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的刑事案件。是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孙某某的行为即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中,孙某某的多次行为均侵犯了个人的私有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孙某某采取自认为不为行为人所知的方法窃取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够成。孙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孙某某的行为在于侵占他人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孙某某实施了盗窃的具体行为,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刑,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了私有财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检察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宋博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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