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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危险驾驶一案

发布时间:2019-11-20 15:59:28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5日20时左右,被告人贾某(34岁)酒后驾驶豫PE158小型轿车,沿沈丘县槐店镇新华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沈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贾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判决情况:

    被告人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解析: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等四种行为。本案中贾某的行为涉及醉酒驾驶,在此,我们仅分析醉酒驾驶这一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醉酒的标准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0mg/100ml以上,经检测,贾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醉酒驾驶的空间为道路,即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醉酒驾驶的对象为机动车,即: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不包含在内。贾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空间、对象要求。同时,贾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件。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体要件。此外,贾某明知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综上,贾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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