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22岁)在沈丘县槐店镇西环路小王楼学校对面废品收购站,李某进入废品收购站将院内活动板房房门推开盗走室内现金200元。离开时被回家的被害人王文明当场抓获。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解析: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本案中李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其次,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系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现金200元,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盗窃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可立案追诉。河南省关于盗窃罪的数额立案标准为2000元,李某盗窃现金200元,不符合此规定,但李某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入户盗窃的情形,对犯罪数额无要求。所谓“户”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李某进入废品收购站院内的活动板房实施盗窃,行为地点与外界相对隔离,且系非法入户,故李某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入户盗窃。此外,盗窃罪的客体要件要求行为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李某盗窃他人现金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符合此要件。综上,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