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4日21时许,沈丘县赵德营镇邵庙村民邵甲、邵乙兄弟到赵德营街上的“亚伟”网吧上网。因电脑座位问题与被告人李某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对被害人邵甲、邵乙实施殴打。后被害人邵乙离开网吧。刘某电话联系约来刘某甲(另案处理)及赵甲。在“亚伟”网吧门口,赵甲同刘某、刘某甲等人再次对被害人邵甲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邵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邵甲、邵乙经济损失21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李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条具体描述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特征,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一种即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形,以上情形均视为情节恶劣。本案中,李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实施了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系故意,行为人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本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中,李某在人流较多的网吧这一公共场所,因座位问题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伙同他人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可以看出行为人在主观上系故意,并且扰乱了社会秩序。李某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寻衅滋事的主体要件。综上,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