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某(60周岁)与本村村民吕甲某系邻居,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8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阻止吕甲某家建房,双方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致使吕甲某左侧桡骨克雷氏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与吕甲某达成调解协议,吕某某赔偿吕甲某各项损失86000元,吕甲某对吕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吕某某的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给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吕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条款系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此外,法律对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特殊规定。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已满14周岁即可构成此罪。本案中吕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并且积极追求此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间接故意)。吕某某与被害人进行撕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对方造成伤害,依然实施撕打行为,可以看出吕某某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外,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吕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撕打,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轻伤以上,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本案中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已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要求行为人侵害的系他人身体权,本案中,吕某某将被害人打伤,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综上,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