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礼(住沈丘县北杨集乡北杨集行政村北杨集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艳芹诉被告杨洪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谷艳芹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财产9800元;2、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杨洪礼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