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现彬: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宁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振、牛玉芝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永振、牛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宁致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购车款243820.76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自2018年7月份起按照原告每月实际偿还的数额及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牛现彬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宁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牛现彬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