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聪(身份证号:44030********):
本院受理原告程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林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被告林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林聪经常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镇布新路41号)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616126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