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森森:
本院受理原告石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韩森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杰欠款417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款项41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22元,由被告韩森森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韩森森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王法官 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