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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顺勇诉惠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09:01:00


惠保安(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受理原告东顺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惠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顺勇垫付沙子款32100元。本案受理费302元,由被告惠保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马广富

    联系电话:186*****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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