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李纳(身份证号码:41272********):
原告李静静诉被告董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董李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静静款37000元。并同时支付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6%计算;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董李纳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沈丘县付井镇郭岗行政村郭岗村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