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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路安诉高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9 08:49:41


高倩(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1112****):

    本院受理原告王路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依法偿还欠款1699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817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高倩住所地。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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