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倩(身份证号码41272819671112****):
本院受理原告王路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依法偿还欠款16995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6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0394-5288817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高倩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