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猛、靳丹丹(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正大东巷一胡同17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沈丘县分公司诉被告王猛、靳丹丹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沈丘县分公司要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邮资费225210.7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猛、靳丹丹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主办法官:赵欣
电话:0394-6161067、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