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运前: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明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原告王海明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房屋装饰损失7709元;2、判令被告赔偿房租损失21000元;3、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0年2月10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有关损失证据进行质证并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如协商不成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缺席,我院将依职权随机摇号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定于2020年3月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侯运前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李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