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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高山诉被告王战力、杨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09:13:28


王战力(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山诉被告王战力、杨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战力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战力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决被告杨同民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王法官 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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