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身份证号41272********)、王兰(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刚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5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长利、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志刚偿还借款317000元及利息。其中16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157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8元,财产保全费2105元,由被告朱长利、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胡乔舟 0394-5288085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