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帅民(身份证号41018********,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成办郑上路36号院):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玮与你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帅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阳玮工程保证金1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欧阳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被告田帅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田帅民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成办郑上路36号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法官:代志军
电话:0394-5288596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