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诉王刘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16:20:52
王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刘明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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