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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春会诉程尊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5 16:19:17


程尊玉: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会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尊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春会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程尊玉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王法官,联系方式:186*****。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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