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荣诉你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清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停放在原告周秀荣房权证沈房字第10804137号房屋所有权所确定房屋内的机械设备。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清华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李清华的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