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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内部监察体制改革初探

  发布时间:2011-09-18 16:44:25


法院系统普遍存在:“司法不公、立案难、审判难、改判错案更难及内部管理监督不力等”现象。笔者现就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从加大内部监察力度,提高内部监察工作的权威和效能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院内部监察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院内部监察队伍状况。

法院监察工作普遍存在人员少,力量不足等现象。有的法院只配备一名或二名监察人员不等,调查处理案件搞拉郎配,既谈不上组成调查组、审理组,更谈不上对其它工作的监督。人员的严重缺乏已不能适应监察工作的开展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的法院党组往往过于偏重审判工作,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从而忽视了纪检监察在法院队伍建设、公正执法等方面强有力的监督作用。

2、法院内部监察不能充分发挥职责效能作用。

问题的存在既有社会因素,又有法院内部的主、客观因素。法院领导层对法院内部监察工作重视力度不够,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与政绩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法院整体工作与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关系上,是良性循环、还是恶性循环的认识不足,处理不当。有的从处世哲学的角度上看问题,不愿让问题和矛盾暴露,以此护着、捂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批评了事,保一时平安,使存在的问题得不到彻底根治;有的认为“监督力度越大,查处案件越多,暴露问题也越多,上级批评也随之增多,副面影响就越大,已取得的成绩等于白干了”。久而久之,形成监督不严,失之于宽的局面。监察人员心有余悸,有后顾之忧,存在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的思想。以至于法院内部监察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监察职责,不敢积极处理信访举报案件和主动搜集违法违纪线索,形成不了内部监督的震慑力和影响力。

3、监察渠道不畅,本位主义、个人主义较为突出。

在某些法院,监察人员对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干警不理解,有抵触情绪,在调查处理案件时消极应对,往往采取冷漠、不配合的心态,加之领导支持不力,监察工作在各种压力下艰难地运作着。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工作往往不能从大局和实际出发,不能主动揭示问题,正视问题,纠正问题,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有些问题非到当事人恶告或上级领导要结果时才引起重视。一旦出现问题后就推拖,找各种客观原因加以搪塞,找主观原因少,说风凉话,埋怨某个人,认为“低头不见抬头见,何必认真呢?”等等,使监察工作不能真正发挥效能作用。

4、各种规定、制度不能充分发挥约束作用。

有的法院大多满足于制度订了,文件下发了,大会强调了,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丢在脑后了。制度的沉睡使干警的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思想意识放松了,形成了我行我素,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听不进不同意见,出现了诸多问题的局面。

5、监察人员的思想不稳定。实践中,监察人员存在“三怕、三多、三少、一难”现象。“三怕”即一怕得罪人;二怕不支持不理解;三怕遭不平等的待遇;“三多”即意见多、挨骂多、怨声多;“三少”即领导关心少、政治待遇温暖少、得票少;“一难”即调查处理案件难。大多数监察人员对监察工作信心不足,有不愿作监察工作的思想,得过且过,使法院内部监察监督出现一些空白地带。

二、法院内部监察监督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从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看法院内部监察改革的必要性,从法院内部监察存在的问题看监察机构改革的迫切性,从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看挑选监察人员的重要性,从监察工作的难度看提高认识的自觉性,从法院内部监察监督作用看明确监察人员责任、权利的必须性。内部监察监督必须引起各级党组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只有加大内部监察力度,对内部监察进行必要的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察效能作用,才能防止或杜绝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现象。

1、监察机构改革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

暂行规定》已有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的推进和形势的变化,规定的内容有些已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法院监察工作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应重新明确各级法院监察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级待遇、职权范围及监察人员的条件等内容,以保证正常处理本辖区信访举报案件,实施内部各项监督及指导下级法院监察工作为原则。

2、法院内部监察室的体制改革。

(1)、监察室实行垂直领导,在工作上既对上级法院监察

室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对同级法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人员编制,高院13-15人,中院7-9人,基层

法院4-6人(除少数地区法院外)人员必须到位,才能在组织机构上显示法院内部监察的力度和威力,才能造成广大干警对违法违纪行为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氛围。

3、各级法院监察室主任由上级法院任免、指派,实行异地交流制度,待达到一定的年龄后给予统筹妥善安排,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明确监察室主任的职权和职级待遇,列席同级法院党组和院长办公会议。由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充分发挥监督前移的效能作用,而且还能够大胆地实施各项监督工作。如不硬性规定,法院内部监督很难出成效。

4、考核。

监察室主任的考核,由上级法院直接考核,其它人员的考核,有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与同级法院党组共同考核。避免因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查办案件得罪人,而遭不平等待遇或者使用。经考核,对政治思想强,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办事公道的同志,要给予重用。对经考核不胜任监察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保证监察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选用监察人员一定要坚持一定的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坚决不能调进监察队伍。监察队伍不是敬老院、收容所,而是政治思想过硬、热爱监察工作,敢于碰硬的队伍,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何谈监督。

5、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实行上下、相互交插办案制。由上级法院监察室统一指挥、协调,采取直接调查处理,在本辖区内相互交插调查处理、自己调查处理相结合的方法,体现法院内部统一指挥、协调,实施全方位监督的能力和效应。

6、切实加强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定期统一组织学习,统一组织培训,统一组织评查。

在党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在全体监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内部监察监督一定能走出低谷,真正发挥出监督效能作用。

责任编辑: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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