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廷才:
原告王德志、王俊锋、王玉花、王文敏与被告刘志、丘廷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4381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一、被告刘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志、王俊锋、王玉花、王文敏款592999.28 元;二、被告丘廷才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德志、王俊锋、王玉花、王文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账户信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被告刘志、丘廷才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丘廷才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