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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中丽与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9 08:44:50


       

李明:

    本院受理原告窦中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窦中丽水泥款571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47元,由被告李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朱法官186*****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公告方式:张贴

责任编辑:周慧慧    

文章出处: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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