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杨玉勤:
本院受理原告徐社强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社强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你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二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建华、杨玉勤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周法官
联系方式:0394-528816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