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磊(身份证号41272********,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八胡同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先合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394-5288630
本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槐店回族镇镇政府,槐店回族镇司法所,王卫磊所在地行政村或居委会、住所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