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身份证号码:41272********):
王振亚(身份证号码:41272819911110195X):
王海博(身份证号码:41272********):
本院审理原告李海港与被告王立新、王振亚、王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豫162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立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海港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王振亚、王海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立新、王振亚、王海博共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本公告张贴日期:2019年10月8日
联系法官:王法官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