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献峰(身份证号:41272********):
管春荣(身份证号:41272********):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诉被告邹献峰、管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朱建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两万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该公告张贴于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
告处、沈丘县莲池镇邹营行政村邹营村26号、沈丘县莲池镇人民政府
承办法官:黄国平 电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