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林(身份证号32118********,住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夏庙自然村75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梦飞诉被告黄国林、任志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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