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保振: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小坤要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0年1月8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翟保振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