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刘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向你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993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该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王刘明户籍所在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