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银亮(41272********)
普秀梅(41272********):
本院受理原告肖长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肖银亮、普秀梅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长友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25 元,由被告肖银亮、普秀梅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许士华 0394-528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