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利、王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凤英诉被告朱长利、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判令:被告朱长利、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凤英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本案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朱长利、王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公告在本院外网发布并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及朱长利、王兰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