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万全、赵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与被告岳万全、赵合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624民初5238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秀真撤诉处理。
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沈丘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泽峰
电话:186*****
本公告张贴至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栏、沈丘县人民法院网公告处、岳万全、赵合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