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顶:
本院受理原告严兆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624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崔金顶偿还原告严兆安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崔金顶偿还原告严兆安2017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20000元;三、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限被告崔金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被告崔金顶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承办人联系方式:
王法官 138*****